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经常性任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中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补贴。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退休教职工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基数。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计算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退休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六条 对于尚未落实工作,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仍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第一季度)核定一次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变动。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本人因故不能来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党支部每月做好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可采用银行平台、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缴。二级党组织及时汇总各支部的党员党费交纳清单,交至计划财务处,党费上缴报告单原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组织部。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时,收缴人应在《党费证》党员交纳党费登记栏目上逐项填写清楚。组织部按照财务制度建立党费帐簿,并在《党费收缴明细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党费收缴情况。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基本用途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上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建课题经费、评审费、支部书记工作补贴等不列入党费开支。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费由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各二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党费的管理工作,遇人员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
第二十一条 党费统一存至以学校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上级党组织指定)。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上缴上级党组织的比例为在职人员党费数的30%。每年第一季度,组织部按照上一年各二级党组织(不含学生和退休人员交纳的党费)上交党费总额的50%下拨党费。其余部分由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学生党员和退休人员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用于党员所在支部开展活动,其他党员交纳的党费原则上50%以上用于党员所在支部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下拨党费主要用于支部活动,各二级党组织以支部为单位列支活动经费二级科目。支部使用党费基本程序:
1.事前审批。根据支部活动计划,由二级党组织审批。
2.事后核算。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参加人数,在规定范围和额度内列支。
3.审核报销。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二级党组织公章后报销(机关党委由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加盖机关党委公章后报销)。
4.公示报告。支部活动经费每年在一定范围公示,经费明细要向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公示情况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留存党费中拿出不少于30%设立“党员关爱基金”,用于困难党员、生病党员、老党员、家中发生重大变故党员、因公牺牲党员家属及特殊困难群众等的重大节日(七一和春节)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和生病党员慰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300—1000元;家中发生重大变故党员或家人慰问标准一般在500—2000元;因公牺牲党员家属慰问标准一般在3000—5000元/年或10000—30000元/次;特殊困难群众的慰问标准可参照执行。关爱基金使用可按规定程序从指定账户在计划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各二级党组织和支部及时设立关爱基金,做好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日常关爱和慰问。
第二十五条 党内表彰标准,校级层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党组织层面可参照执行,额度一般不超过校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制定和完善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部每年对各二级党组织和支部党费的收缴、下拨党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费收支逐级公示。组织部每年第一季度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在校内网站公布。各二级党组织和支部每年第一季度在内网公布上年度党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党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