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低值品、材料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低值品、材料和易耗品。
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单独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4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下)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金属器具等。
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等。
易耗品是指耐用期低于一年,且不属于材料的物品或者单独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400元(含)以下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等。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供应中心,由物资供应中心制定《学校统一采购低值品、材料和易耗品目录》,目录中的物品原则上由学校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各使用单位向物资供应中心申领相关物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的,应向物资供应中心报备。
第五条 目录以外物品,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采购时须切实加强物品购置的计划性,规范审批手续,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任务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编制购置计划。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本着节省成本、急需急办的原则,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第七条 物品购置后,由专人负责审核、组织验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换货或赔偿。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物资供应中心联合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建立低值品、材料和易耗品数字管理平台,实时管理、监控学校物品出入库及使用情况。用数字化手段将物品全校购买、保管及使用等情况在数字驾驶舱中实时反映。同时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定期对低值品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年终组织清查。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物品购置审批、调配借用、低值品报损报废、账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物品的过程管理,严把验收、记账、领用关。在资产管理平台及时更新低值品变动信息,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责任到人。
对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明细账或领用登记簿以加强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对易与个人物品混淆的两用物品要加强控制和管理,如打印机、显示器、电风扇、照相机、扫描仪、电子钟、录放机、计算器、电话机、吸尘器、成套专用工具等。
第四章 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购入的物品按实际购置的价格进行会计核算;调进的物品按调拨的价格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的物品按捐赠注明的金额,没有注明金额的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计价方式确定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进行会计核算;无偿调入的物品按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属于低值品的,应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做好低值品登记后方可财务报销,并在实物上加贴学校低值品标签。向物资供应中心直接领用的低值品,各单位只需记账即可。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因研发自制设备所需购置的物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明确应计入自制研发设备成本,且作为设备配件或部件的低值品,不再重复做低值品登记。
第十四条 已建账的低值品,因使用年限已到,且不能继续使用的,经使用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实验室与设备处(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销账处理。报废物品残体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如有残值收入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低值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理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作出经济赔偿或其他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备案,赔偿后销账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的低值品调拨,需办理调拨手续,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备案。低值品原则上不能调拨至校外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2009年5月修订)》(浙大城院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