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系务会参加人员为系主任(系建制院长)、党支部书记
(支部委员)、副主任及教研室主任等,一般不超过 5 人,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的需要视情况决定,可设立秘书一名。会议一般由系主任(系建制院长)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条 议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院政策的措施、执行分院决定和分院领导指示,及需要向学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制订本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本系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学科建设、交流合作等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制定和修订本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研究部署本系的日常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与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工作。
(四)统筹协调推进专业系党建工作思路及措施,研究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核心的人才培养计划,商议制定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教育教学改革措施。
(五)研究制订本系的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制定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本系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听取骨干教师的工作汇报,保障各环节教学任务的完成,提升教学质量。
(六)研究落实本系教学、科研、育人等改革及成果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的检查评估,保证各专业系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七)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措施,协助分院组织开展好学生工作。
(八)研究制定加强本系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宣等工作的措施。
(九)及时研究本系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举措,做好危机预警防范和处理。
(十)其他需要系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系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相对固定时间,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系主任临时动议召开。
第四条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一般由专业系秘书负责。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
第五条系务会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系务会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听取意见,达成共识,形成集体决定。会议实际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经进一步调研协商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分院领导报告。
第六条 系务会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条 凡经系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果系务会成员对已形成的决议有异议,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或通过正当渠道反应,但在未作出调整或改变的决议前,必须无条件地维护并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系务会进行复议决定。
第八条 凡系务会的成员都要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系部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考勤结果纳入年底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