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论文发表署名审核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94

为了提高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规范科技论文发表事宜,特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和由本重点实验室职工指导实验室的研究生、实习生发表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术、技术论文,发表刊物要求是正规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刊物具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CNISSN)。

第一条 撰写论文须严肃认真,内容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条 论文署名应经过全部署名作者同意,实事求是,依照贡献排列名次。

第三条 发表持有权归属我室的科研论文,署名单位必须含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与功能康复研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论文内容涉密或应先申请专利保护的,不得发表。

第五条 论文投稿审核程序

1 投稿前,由论文作者填写《投稿论文登记表》,研究所负责人进行审核,经确认稿件内容真实准确、不涉密、论文署名真实、署名排序无异议后,在《投稿论文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2 论文作者进行投稿。

第六条 费用报销程序

1 论文发表后,论文通讯作者持刊登论文的期刊、论文复印件和论文发表费报销单据到科研开发部审核备案,填报《发表论文登记表》附在报销单据后,按规定程序报销论文发表费。

2 无国内、国际统一刊号(CNISSN)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综合(百科性)刊物上收集的文章,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只进行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未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相关费用不予单独报销,只报销会议费用。

3 未经上述程序自行投稿发表的论文,不予事后办理报销事宜,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条 奖惩

发表论文的数量和级别作为科研人员的重要工作考核指标,纳入个人工作考核体系。

在论文撰写与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单位内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201941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条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为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奖励、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论文、专利、设备、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所有固定成员、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  所有与试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凡用实验室经费出国人员,回国带回的一切技术资料归实验室所有,存档保管。按国际惯例,外籍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六条  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参与人在本实验室设计、制备或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实验室,并留在实验室继续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实验室,应该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完整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本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实验室尚未发表的研究结果。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设备及材料的,应与实验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使用。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所有类型知识产权,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形式为:“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英文:Key Laboratory of Novel Targets and Drug Study for Neural Repair of Zhejiang Province)。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奖励,均须注明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或英文)资助,本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需在研究结束时,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送本实验室副本一份。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本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都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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